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「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」中英文版圖卡(如附件1、2)各1份,請貴單位協助運用多元管道廣為宣導,請查照。
1.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(簡稱健康署)115年8月12日國健教字第1150761129號函辦理。
2.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為強化民眾對於新興菸品之識能,健康署業製作旨揭圖卡,加強宣導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、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。